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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职业技术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17/05/11 08:58:58浏览次数:

为了维护校园内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院领导下,依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积极创建安全和谐校园。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本校教职工或家属拥有产权的小型客车(7座以下)需要进入校园的,须持驾驶证到保卫处登记办理“通行证”;学校协作单位需要经常进学院的机动车辆,须经本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申核后报保卫处进行办理。

第五条 机动车须凭保卫处发放的“通行证”进入校园,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和指定的停车场进行停靠;无“通行证”

的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履行登记手续,按指定线路通行和指定的停车场进行停放。

第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校园内限制机动车鸣号,禁止超限速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视线良好的,车速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视线不良的,车速必须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下。

第七条 严禁无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园内学习或练习驾驶车辆(驾校训练场地除外),驾校培训车辆在通过校园内车行道时,不得由学员进行驾驶。

第八条 未经允许的各类营运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九条 为学院施工、生活服务及在校园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来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事前向保卫处进行通报,由保卫处安排其停放。

第十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秩序员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自觉下车推行,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校门秩序员的检查。

第十二条校区道路上禁止骑车带人,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按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校园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或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停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停放在人行便道上,同时应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车辆管理的行为,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停放时锁好自己的车辆以防丢失。

第十六条严禁在车行道、人行道、人员密集场所等学骑自行车、三轮车;严禁在主干道和停车场骑行滑板、滑轮、独轮车等。

第十七条严禁中、小学生(非学院教职工子女)骑自行车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自觉服从秩序员的疏导和指挥,主动维护校内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四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十九条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除大型活动整队前往集结点(或会场等)外,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更不得在车行道随意穿行、跑动、嬉逐打闹。

第二十条行人穿越车行道时应反复确认道路两方无车辆来往(有人行横道线的,必须走人行横道线)。

第二十一条幼儿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要负责牵领、照看和管控,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五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秩序员的管理、检查、指挥,按照指定的路线或校园交通标志行驶。

第二十三条校园内设立的各种交通设施,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四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设置管线时,须持有学院相关单位的施工证明,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第二十五条严禁擅自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不准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它活动,以免妨碍交通。

第六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六条教学楼、办公楼及学生宿舍内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及摩托车。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应按先后顺序,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院举行大型活动,校外来宾等临时车辆,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

第二十九条对于停放在校院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贵重物品。

第七章事故处理及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校内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建设由保卫处拟定方案,办理有关立项、审批事宜,并组织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三十二条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学院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轻微事故,一般由保卫处调解,也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重大、恶性事故须报公安管理机关处理。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凡进入校园的行人、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乘)人员均须自觉服从管理。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者,将采取口头劝解、锁车2小时至24小时、驱逐出校(外来车辆驾驶人)、报送质管办纳入部门年终考核(本校机动车辆驾驶人)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交管)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遵义职院保卫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

201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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