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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职院保安队员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13/09/01 19:59:43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聘保安队员的服务管理,规范保安队员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卫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保安队员的性质和任务

保安队员的性质:保安队员是遵义职院的公开守护、巡逻、消防、抢险和防暴力量,在遵义职院保卫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卫处负责处理保安队员的投诉,纠正和查处保安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保安队员的任务:在院区内进行巡逻检查,防范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和解决隐患漏洞,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护教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财产免受侵害。具体任务有以下七项:

  1、进行巡逻检查。对我院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巡逻检查,发现和解决事故苗头、隐患漏洞,盘查或观察行迹可疑的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

2、做好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物资的护卫工作。

  3、制止外部人员、车辆违章进入校园范围内,制止内部人员违章携带物资外出;发现可疑人员和案件线索应进行盘查或及时报告。

4、保护教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财产免受侵害。

5、协助公安部门、保卫处处置突发事件。

6、积极参与消防、抢险和救护工作。

7、执行保卫处交办的其他护卫任务或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三条 保安队员应当依法、文明提供保安服务,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保安队员的工作守则是: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保持警惕,明辩是非。

3、惩恶扬善,见义勇为。

4、勇敢顽强,不怕牺牲。

5、遵纪守法,文明执勤。

6、团结互助,顾全大局。

第四条 保安队员依法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保安队员遇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采取合法措施果断制止事态发展:

1、我院院领导遭到围攻;

2、我院师生员工被殴打;

3、外部不法分子进入院区范围内寻衅滋事;

4、违法犯罪人员现场作案;

5、保安队员在执行任务时,人身安全遭到严重威胁;

6、其它紧急情况,如发生火灾,防洪抢险,紧急救护等。

第五条 保安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2045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退伍军人优先;

(三)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第二章  岗位职责

(一)、大门门岗岗位职责:

第六条 校大门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守护(包括东西校区)。

第七条 对来访人员主动询问,热情服务,并做好来访登记,发现可疑人员有权进行检查。对无证或虽有证件但不足以证明其身份的人员,一律谢绝进入;

第八条 维护学院大门附近的治安秩序,制止外来车辆在校门范围停放,制止在校门30范围内摆摊设点,保证大门畅通;

第九条 对携带行李等贵重物品外出的人员,要进行检查和登记,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值班老师。对装有货物外出的车辆经验证核实后方可放行;

第十条 制止收捡物品、叫卖、传销、推销和有其它商业行为的人员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谢绝校外人员进入校内闲逛或锻炼身体,禁止校外人员牵狗进入校园。如有校外单位借用校内场地举行活动,须得有保卫处通知后方可放入;

第十二条 出入校门的车辆要严格把关,夜间1100后无特殊情况车辆不准进入校园;熄灯后原则上学生不得外出,特殊情况须同意并登记方可,若学生不听劝阻强行离开校园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但保安必须如实记录并通知值班老师;

第十三条 负责打扫值班室周边和值班室的卫生,值班室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 服从值班老师安排,参加处理校内的突发性事故。

()、巡逻岗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加强校园巡逻,认真盘查可疑人和事,制止和劝阻校园内一切违法违纪和不文明行为,避免各种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清理校园内流动摊点,禁止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制止叫卖人员在校园内叫卖和拾捡垃圾者在校园内拾捡垃圾;

第十七条 制止和清除乱画乱贴的启示、广告、海报等,禁止乱贴乱画;

第十八条 闻警而动,及时发现突发事件,立即处置并向值班老师报告;

第十九条 加强校园内车辆管理,制止车辆乱停、乱放、乱行;

第二十条 发生案件要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力争抓获肇事者(作案人员)

第二十一条 做好巡逻记录,履行好交接班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加强重点部位的巡逻,对经常失盗的地方进行伏击;

第二十三条 值勤中要做到三勤:勤问、勤转、勤观察;

 勤问:巡逻时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要及时查问,检查并登记形迹可疑人员(含其所携带物品)情况;

 勤转:巡逻人员在校内要勤巡逻,对各教学楼门卫及治安岗亭值班人员的到岗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勤观察: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勤观察(尤其是火情及火灾隐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值班老师汇报;

第二十四条 保护学校的绿化地免遭破坏、对损坏公物、毁坏花木、践踏草地的人员要及时制止或交值班老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做好夜间1030分后的清场工作和夜间的防控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完成保卫处交给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三)综合教学大楼门卫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综合教学大楼门卫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守护;

第二十八条 准时开、关本幢大楼的大门,关大楼门前先对每个楼层进行巡视,避免把老师、学生锁在楼内或让坏人潜伏;

第二十九条 负责整幢楼的财产安全,楼内财产须经保卫处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并经检查和登记后方可带出,如因门卫玩忽职守而造成财产损失的要赔偿其损失;

第三十条 了解并掌握大楼的内部情况,包括安全、消防设施、教学、办公设备等,注意大楼的用电情况,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发现可疑情况要设法弄清,必要时通知有关人员,共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管理好大楼附近的公物和设施,制止学生毁坏树木和践踏草地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在关门时间要求进入大楼的人员进行询问,视情况决定是否开门让其进入并做好登记;

第三十四条 协助保卫处做好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四)学生宿舍岗亭岗位职责: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守护;

第三十六条  对来访人员主动询问,热情服务,并做好来访登记,发现可疑人员有权进行检查。对无证或虽有证件但不足以证明其身份的人员,一律谢绝进入;熄灯后,原则上学生不得外出,特殊情况须核实并登记方可放行,若学生不听劝阻强行离开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但保安必须如实记录并通知值班老师;

第三十七条  对携带行李等贵重物品外出的人员,要进行检查和登记,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值班老师;

第三十八条  制止收捡物品、叫卖、传销、推销和有其它商业行为的人员进入宿舍;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宿舍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协助保卫处做好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条 上岗时着统一配发的制服、戴工作牌,衣着仪容整洁,举止端庄大方,说话文明礼貌;

第四十一条 上班期间不得打瞌睡,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二条 严禁保安队员酗酒滋事,不准在工作时间内喝酒或在非工作时间酗酒后影响工作;

第四十三条 保安队员应依法办事,不得与对方吵架、打架;

第四十四条 值班室严禁存放物品,否则自行对其后果负责;

第四十五条 保安队员不得乱用警用物品,不得带出学校或在不值班时使用;

第四十六条 值班室内不得乱接电器;

第四十七条 不准在值班室内会客、聊天、打牌、赌博、、喝酒下棋等;

第四十八条 保安队员在工作中严禁擅自罚款、扣押和没收款物;

第四十九条 加强内部团结,工作上要相互支持,生活上要相互关照,不得闹无原则的纠纷,不得拉帮结派,搞小团伙、小群体;

第五十条 所有保安队员由遵义职院统一安排住宿,上班期间一律不准回家,如有特殊情况,可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班。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五十一条 保安队员上岗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五十二条 保安队员对工作中获知的信息,秘密以及本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资料、技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保安队员对保安活动中形成的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不得修改,且应当留存3个月备查。

 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学院保卫处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阅、复制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

第五十四条 处理重大问题不能自作主张,必须先请示值班老师,服从值班老师安排;

第五十五条 保安队员不得在校内其他部门兼职;

第五十六条 保安队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对他人进行搜身;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五十七条 超过半小时至1小时才到岗的,算半天旷工,超过1小时(含1小时)才到岗的,算一天旷工;

第五十八条 保安队员不得擅自离岗,凡连续1小时(含1小时)以上脱岗者,视为1天旷工;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一)奖励

第五十九条 保安队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制止恶性事件发生的,视情况给予20元以上的奖励。

第六十条 保安队员查获被盗物品或抓住盗贼的,视被盗物资价值等情况给予20元以上的奖励。

第六十一条 保安队员及时发现火情并积极扑灭火灾的给予20元以上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提供保安服务的,以及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保安队员,由遵义职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二)处罚

第五十七条 不穿工作制服上岗,扣款5/次;

第五十八条 不戴工作牌上岗,扣款5/次;

第六十三条 上班期间睡岗:第一次扣款20元,第二次扣款3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十四条 值班保安酗酒,闹事, 扣款20/次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十五条  值班保安在非工作时间喝酒后影响工作者,扣款20/次;

第六十六条 上班时间内会客, 扣款10/次;

第六十三条 保安队员乱用警用物品,或带出学校,或在不值班时使用,扣款30元以上/次,值班期间关闭对讲机扣款5/次;

第六十七条 值班室内乱接电器,扣款10/次;

第六十八条 在值班室内打牌、下棋、赌博、喝酒等,扣款20/次;

第六十九条 做好值班室和生活场所的室内外卫生,凡发现未打扫卫生而影响校容的,对值岗人员处5/次扣款;

第七十条 保安队员在所负责的工作时间、范围内,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事故发生或财产损失的,视情况给予50元以上扣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保安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卫处领导和值班老师予以训诫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对他人进行搜身的;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证件、财物的;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为个人或者单位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八章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1031

上一条:遵义职院保卫处及人员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