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职院保卫处网站,今天是:
联系我们
    • 保卫处
    • 办公电话:28655065

扫黑除恶专业斗争应知应会知识

更新时间:19/04/09 09:58:14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扫黑除恶? 

  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五、扫黑除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五个坚持”: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 

  1.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2.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八、“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九、“从打黑到扫黑,有何区别” 

  1.黑恶势力更隐蔽,扫黑除恶绝不手软。 

  2.“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3.扫黑必须打“黑伞”,基层“拍蝇”是关键。 

  4.运用法治思维把握好“度”,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一、“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十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十三、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十四、“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十五、“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 “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重点打击以下18类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3.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信访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6.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及鄱阳湖湖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湖霸”类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8.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9.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10.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11.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2.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打手市场”等黑恶势力; 

  13.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具有明显“农村性和团伙性”特点,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的“电信诈骗”类黑恶势力; 

  1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15.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16.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17.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8.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十七、什么是“村霸”?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十八、什么是“沙霸”? 

  “沙霸”,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已交房即将开始装修的住宅小区楼盘,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正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等装修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沙霸,不仅仅是对沙子销售的掌控,还有水泥、红砖等辅助装修材料。 

  十九、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煽动闹事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这些罪行你应该知道! 

  一、什么是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三、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四、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六、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八、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换而言之,就是经营赌场。 

  九、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遵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0851-28687170

举报信箱:遵义市新蒲新区建投大厦市级行政办公中心一号楼A区市委政法委(遵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编:563000

电子邮箱:zysshcebgs@163.com

遵义市纪委、市监委:

举报电话:0851-12388

举报信箱:遵义市新蒲新区建投大厦2号楼遵义市纪委信访室

邮编:563000

遵义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851-110

举报信箱: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4号遵义市公安局新大楼4楼420室

邮编:563000

上一条:什么是邪教 下一条:公安部发布最全电信诈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