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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高职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作者: 摄影: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6-20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资助学生完成学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国家激励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学生和品学兼优学生的关怀。

第二条 根据财教[2005]75号、黔教学发[2005]2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院高职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标准和评选对象:

(一)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评选对象为学院高职学生中的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必须是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上学年学习无补考科目,学年所学科目成绩平均80分以上,体育成绩在80分以上;

(六)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七)获当年学院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和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差额评审;

(二)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度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和评选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每生每年5000元。

(二)评选范围是我院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审和发放: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实行差额评审;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度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了资助学生完成学业设立的。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和评选对象:

(一)资助标准是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三档。

(二)评选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学习成绩达到转业年级平均分以上,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两门(含两门),补考及格;新生全国统考成绩须在本专业前10名(或文、理科前5名);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以下(含150元),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以下(含200元);

(六)重点扶助来自边远贫困山区、双下岗职工及单亲家庭学生和孤儿;

(七)已经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未享受1000元以上社会资助的特困生。

第十六条 申请、评审和发放: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度评定一次;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按月按档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或由学院财务划拨打入学生饭卡中。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程序:

(一)个人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二)所在班级推荐;

(三)所在系审查;

(四)逐级公示;

(五)学生处汇总审核公示,报学院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各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公示后的评选学生名单、申请表交学生处,学生处核准,报学院批准以后,上报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