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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违纪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 摄影: 来源:学生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16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实施“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保障学生违纪处分或处理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成员及法律顾问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行使复查仲裁职能;

(二)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建议;

(三)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所受理的学生申诉作出复查结论。将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变更处分(处理)决定的书面意见报学院研究决定。

(四)向申诉人送达复查决定。

第四条 申诉人为学生本人。

第五条 被处分学生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条款错误;

(二)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分(处理)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不符合上述范围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驳回或不予受理。

第六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七条 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八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事项,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九条 申诉时效为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即受处分(处理)的学生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第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的学生申诉处理方式。申诉委员会将学生申诉材料进行调查处理,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合议表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方可建议变更原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处理)单位的代表及相关系人参会。

第十二条 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应申请回避,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原单位另行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

第十三条 复查决定是学院对违纪学生处分(处理)的最终决定。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请行政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对于复查决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