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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作者: 摄影: 来源:学生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学生行为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顶岗实习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对一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使用一次。

第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分别处理,合并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八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处分时该生已经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的,留校察看期限至当年学生毕业离校之日止。

第九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三个月后,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六个月后,表现良好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在原来处分的档次之上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坏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等有关费用;违纪财物应退还原主或者上交学院。

第十二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赔偿损失、赔付医疗费等,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纪的。

第十三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给予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

(二)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院声誉的;

(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八)威胁、侮辱、伤害教职员工的;

(九)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共同违法违纪的;

(十)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或起主要作用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有犯罪行为,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违反法规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以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冒领等方法,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所涉价值为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所涉价值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所涉价值达到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所涉价值达到8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多次作案的,按其累计价值处理;结伙作案的,均以所涉案件总价值处理,为首的从重处分。

窝藏赃物、销赃的,参照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盗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它破坏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体育、教学、生活、园艺、科研等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对情节较轻,损失较小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情节恶劣或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蓄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三款给予处分。

(六)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等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对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制止或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院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和宿舍熄灯以后,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的,对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制止或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换房、私自占房和私自搬动,调换宿舍内床铺以及公用设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吸烟、使用蜡烛、炊具等引起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男女生互串寝室,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男女生混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无故夜不归宿,一学期累计达4~6次给予警告处分;7~9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0~11次给予记过处分;12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它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办公室等喧哗吵闹或制造混乱,尚未造成后果的,对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或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课堂上打闹扰乱课堂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与老师顶撞,甚至与老师或管理人员动手的,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态度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公共场所聚众闹事中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闹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初犯但属于为首的,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或索要赌债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国家和学院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伤害他人名誉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网上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淫秽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一)阅读、观看淫秽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出租或出售淫秽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酗酒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或再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酒后肇事,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从事非法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从事非法经营、开发等活动,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冒用、盗用学院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有本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视其被处罚的结果,另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分:

(一)组织、邀约他人打架斗殴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其他方式挑衅他人,造成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打架斗殴中,有伤害他人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斗殴过程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而又犯此款的从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的,加重处分;

(九)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道德败坏,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处分:

(一)发生婚外性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屡次从事流氓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考勤制度行为的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达15学时至2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26学时至3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36学时至4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46学时至55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56学时以上的(中职生:一学期旷课72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108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军训、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两操旷课一次按0.5学时计,晚自习旷课一次按2学时计,夜不归寝一次按4学时计。

第三十条违反考试制度行为的按《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威胁、侮辱、谩骂、诽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生就业、评奖及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用电子邮件进行不正当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打电话、发短信骚扰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妨害社会、学院管理行为的处分: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院规定,擅自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或举办沙龙、俱乐部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 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藏匿、携带或贩卖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翻越学院围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撕毁或涂改学院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证件、学习成绩等重要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非法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字,伪造票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学生证件、校徽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冒充他人身份招摇撞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其他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该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对受处分学生的附加处罚和限制

(一)受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未解除处分期间,取消其本学年度评优、享受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助学金、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二)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学生,在获得荣誉称号三个月内发生违纪行为的,收回荣誉证书,撤销荣誉称号;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同时取消在校期间评定奖学金的资格。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限期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得复学,学院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四十一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系(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并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报学生处复核;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报学生处复核后,由各系签发处分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各系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呈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呈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学期期末学生集中考试期间发生的考试违纪行为由教务处根据考场上收集的违纪证据、监考教师证明、监考巡视员签字的有关材料,拟定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并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送学生处签发处分决定。

非期末集中考试期间发生的考试违纪行为,由各系、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将处分材料报教务处复核,由教务处送学生处签发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本系、部学生或学生之间发生违纪行为,由系、部和相关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调查处理;跨系、部学生之间发生违纪行为的,由学生处主持和相关系、部共同调查处理;涉及学生与教工或其他人员之间发生违纪行为、跨系(部)的打架、盗窃等恶性治安事件,由保卫处主持,学生处与学生所在系、部配合共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总务处、图书馆等职能部门发现学生违反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时,有权在递交学生违纪违规材料的同时,建议学生所在系、部对违纪学生予以处分。各系、部对上述部门的建议,应及时、认真地予以处理和答复。各系、部与上述职能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学生处裁定。各系、部及职能部门对学生处的裁定有异议时,报主管院领导或按程序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被处分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学生处分处理意见告知书上签字。

被处分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因故不能在处理意见告知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的,可由经办老师和一名该生所在班级的班干部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不影响该处分生效。

第四十六条处分学生的材料,学生处复核后留存处理意见,材料返还案件调查部门,调查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有关材料和证据应保留5年以上。

第四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学院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直接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事项按《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有突出贡献的,六个月后,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满,改进显著的,经所在系(部)考察,报学生处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处分决定书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同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要报遵义市教育局或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涉及考试违纪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