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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补贴使用办法(试行)

作者: 摄影: 来源:学生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16

根据遵义市劳动社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遵市劳社局发【2009】29号)精神以及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国家对参保大学生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30元标准划拨到学校,作为学生辩论医疗费专项基金统筹管理使用。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 东校区学生门诊治疗医院指定为康华医院,西校区学生门诊治疗医院指定为遵义市口腔医院。(口腔医院地址:遵义会议纪念馆斜对面)

二、 参保大学生因病需门诊治疗的,应到学院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所产生的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然后持门诊收据到学院计财处按程序报销。在非定点医院产生的治疗费用不能报销。

三、 参保大学生门诊费用的报销,由各班主任、系领导、分管院领导签字后,将门诊收据汇总到计财处一月报销一次。

四、 参保大学生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10元以内按100%、11—30元按70%、31—60元按60%、61元以上按50%的比例报销。报销限额不得高于150元/人。

五、 当年大学生门诊医疗专项经费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六、 参保大学生生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遵义市劳社局【2009】29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本院学生处下发的“大学生医保本、卡使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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