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寅[虎]年二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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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更新时间:2021/4/19 0:00:00来源: 作者:浏览次数:

(一)主要职责

1.协助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院党委做好内部巡察工作。

2.强化监督第一职责。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督促推动院党委按照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与学院管党、治校、办学、育人各环节工作结合起来落到实处,坚决整治贯彻落实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抓住“关键少数”,督促推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党员教师忠诚干净、担当作为,督促推动学院党委和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加强作风和效能监督,对“庸懒散慢浮”“等靠要推拖”等消极现象和作风问题切实加以整治。

3.加大对院党委管理干部的监督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精准有效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把在推进改革中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或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或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廉洁环境,净化政治生态。

4.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有权管辖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置;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按规定上报调查处置。

5.依纪依法开展问责。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有权管辖的监察对象,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者向院党委、院行政提出问责建议,由院党委或行政作出问责决定。

6.加强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加强对学院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防止“灯下黑”。

7.完成市纪委市监委、省纪委省监委派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以及院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工作权限

1.院纪委书记参加院党委(扩大)会议等有关会议,可以列席院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的会议。院纪委和纪检监察室的其他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委、行政的有关会议。

2.院纪委书记从动仪酝酿阶段就应参与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院纪检监察室应当对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严把选人用人的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3.院纪检监察室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有管辖权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涉嫌职务犯罪的,报上级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置。

4.院纪检监察室根据法律和上级监察委员会的授权,可以使用谈话、函询、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

5.院纪检监察室查办有管辖权的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案件,应当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对有关违纪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应当事先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6.院纪检监察室有权采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以及根据上级监察委员会授权行使其他监察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