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寅[虎]年二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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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执法问责的依据、程序和措施

更新时间:2020/9/14 14:43:23来源: 作者:浏览次数:
 

(一)依据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政务处分法规等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执纪执法职责。

(二)程序

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三)措施

依据监督执纪执法“四种形态”,单项或综合运用监督执纪执法问责的有关措施,注重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2.谈话函询。包括工作履职约谈、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对有关线索问题进行函询了解。

3.向院党委或行政提出组织处理、行政处理建议。

4.按管辖权限和程序组织初核、审查、调查、审理,依纪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向院党委或行政提出纪律处分或政务处分建议。

    5.对查处的涉及本院党员干部、教职工的案件,开展“一案一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