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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教材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12/8 15:34:00来源: 作者: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的教材管理,认真做好教材的选用、审核和征订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学院教学委员会的咨询和指导作用,由分管院领导全面负责。教务处是教材建设与管理职能部门,教务处教育研究室负责教材管理、教材建设、教材研究等。

二、教材选用

第三条 教材选用应坚持能力培养、择优选用的原则,注重教材质量,增强教材的适应性、针对性,符合各层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第四条 系(部)、教研室及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课程标准具体要求,认证、选用教材。要优先选用近三年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各专业指导委员会推荐使用教材及学院立项建设的教材,必要时可选用在本学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与学院教学相适应的国内外优秀教材,不断提高教材选用的优秀率。确需使用的自编教材、联(参)编教材、讲义等,经教学系审查,报教务处审批方可使用。

第五条 按照课程归口管理办法,公共课程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集体认证选用,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由任课教师认证选用,认证选用申请包括一种首选教材和一至二种备选教材,经教学系审核,制订教材选用计划。

三、教材建设与研究

第六条 学院鼓励教师从事教材建设工作,积极支持教师参与省、国家重点或规划教材编写,鼓励教师自编特色教材,积极开发校本教材和进行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学院定期开展优秀教材、自编指导书(讲议)评选活动。

第七条 校本教材、校企合作开发教材以项目方式进行,每一课程教材建设项目由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立项。自编指导书(讲义)由教学系审核,系主任审批立项,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通过学院教材建设立项,教材建设资助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资助教材编写,协助出版教材。相关资助方案及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经教务处批准立项的自编指导书(讲义)的资助,按学院有关规定补助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学院鼓励教学人员从事教材研究工作,有关教材研究项目列入教学研究项目,教材研究成果纳入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

四、教材征订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学院教材征订,以及配套的声像教材、资料室用书等征订任务。教材征订执行学院招标管理办法,统一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原则上学历教育按学年度征订,教材征订分春、秋两季进行,五月份报送秋季、十一月份报送下一年春季使用的教材购置申请计划。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只允许订购一种教材,特殊情况需要辅助教材、讲义等,须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征订。

第十三条 各系应当根据下学期的各类开课计划、教材选用计划,编定教材购置申请计划,经系主任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审定并办理征订手续。教材一经征订,不得临时更换。

第十四条 征订教材时,按照首选、备选顺序,先征订首选教材,对未征订到的,再按备选次序征订。

五、教材保管

第十五条 凡统一征订教材,应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教材入库时,应当对照订购单、发票和实物,将书名、编者、出版社及版次、册数、单价等逐项核对,经书库保管人员清点、验收、签字后方可入库。如有数目不符、品种不对、单价不一、印刷等质量问题不予入库。

第十六条 教材验收入库后,应当建立必要的帐目,按验收单和实物逐一登记,教材发放后要及时销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教材存放要科学分类、合理放置,原则上要上架,做到整齐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七条 书库保管人员应做好教材的日常安全保管工作,注意防水、防火、防盗、防鼠。

六、教材发放

第十八条  教材需按教材购置计划发放,全日制学生、各类短训班以教学班为单位,函授(业余)以个人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领用人应当签字认定。

第十九条  领取教材时,应对教材的品种、数量进行核对,教材一经发出,若非教材的印刷质量问题,一般不予退换。

第二十条  外单位来我校进修或旁听者,原则上不负责教材供应。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学生推销未列入教材征订计划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  教师用书,原则上在当学期结束前,由各系教学秘书(或指定专人)统一领取。如教材版本、任课教师不变,教师用书使用三年以上,方可重新领取教材。

教师自编指导书(讲义),如作学术交流使用,经教务处批准,一次可领取3至5本。

七、教材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时,应当一次性预缴在校学习期间的教材费,缴纳数额由教务处确定,财务处统一收取,毕业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教材费由教务处统一审批,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定期提供学生教材费结算查询,毕业生在离校时一次性结清教材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或其他原因离校,应当办理教材结算手续,结清教材款额。

八、教材报损

第二十五条  教材室应定期进行库存教材清点,应退换、调剂、零售多余教材,努力做到零库存。

对凡库存教材积压三年以上,或已改版、修订的教材、讲义,经有关系(部)审核鉴定,确定没有继续使用价值的,或教材缺页、破损及其他原因等不能使用的,或学院学科专业结构调整而停招专业的教材,属于教材报损范围。

第二十六条  教材室应按时向教务处报告教材征订、发放情况,提出教材报损原因、报损清单及初步处理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报损。

第二十七条  经学院批准报损教材,在学院监察审计室指导下,原则上公开出售,能按旧书处理给书商或个人的,按旧书出售,不能处理的,按废纸出售,所得经费上缴学院。

九、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