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热点关注 > 正文

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学籍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6/12/2 12:22:36来源: 作者: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引导学生奋发向上,健康成长,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神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学籍学历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高职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学生注册是指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以取得学籍而应当履行的一种手续。只有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才能被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其学生身份和学籍。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思想品德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学院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于当年十一月底以前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主管部门备案。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者,不受时限,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注册包括正式注册、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三种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注册:



(一)学期开学时因故请假获得批准但暂未到校的;



(二)因经济困难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且获批准的;



(三)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资金尚未到账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暂缓注册的。



第五条 学生因经济困难申请暂缓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一般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写出本人申请书,并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贫困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二)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名单向全院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教务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三)学生每次获准暂缓注册的时效为一个学期,下一学期仍需申请暂缓注册的,必须另行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四)获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应积极申请助学贷款或寻求其他形式的资助,一旦贷款或资助得到落实,应及时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被注销学籍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本学年学费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七条 教务处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未注册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系,教学系在接到教务处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学生。



第八条 学生应在收到未注册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书面说明未如期注册的理由。



第九条 未注册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学生该学期无选课、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已参加课程考核的成绩无效。连续三个学期未正式注册且又无正当理由者,学院将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 不予注册的学生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以及图书馆、资料室、计算中心(计算机房)、实验室等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 未完成所有学期正式注册的学生毕业时,学院相关部门应缓办其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学生档案等证件或手续。



第十二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提交申请,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内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无故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者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其学习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才有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必须按《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办理完手续。



第十五条 电子注册。电子注册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延续、是传统学籍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实施电子注册对维护学历证书的公正性,维护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起着很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 学生注册采取先电子注册后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办法。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缴清本学年度各项费用,已经缴清学院规定的费用且无不予注册情形者,注册管理系统将自动进行电子注册。电子注册生效的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加盖注册专用章,办理正式注册手续。未按学期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学生证不能作有效证件使用。



(二) 入学新生信息,学生处须在网上与教育部备案的当年录取新生名单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名单交教务处,作为今后毕业生学历证书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三) 按时将学生在每学期的期末考试成绩(含考试、考查、个人量化考核成绩)如实记入电子学籍中。



(四) 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各种奖励、处分,除记入学生纸质档案外,还应记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中。



(五) 学生毕业后,电子学籍将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颁发毕业证书的重要依据。



(六) 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等如需了解学籍资料,需到相关网站查阅。



(七) 应征入伍和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保留该生电子学籍。



(八) 自动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注销该生电子学籍。



第十六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生注册的管理工作。



第二节 学分及课程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做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发展,让学生根据自身条件、能力和兴趣,合理规划学习时间、学习进度和知识结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二年制总学分为85~95学分,三年制总学分为130~140学分,同时实行“弹性”学制。



第十八条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比一般的学生每学期多修1~2门课程,周学时不超过30,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经学院批准可提前半年毕业。在规定学制内未修满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学习期限1~2年(不能超过学制2年),继续修读规定的课程。



第十九条 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学习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的依据。具体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实训)18学时为1学分;



(二)专题实验、各种实习、毕业设计、军训1周为1学分;



(三)体育课、专训课、上机操作等课程大约32学时为1学分;



(四)分散(未按周)安排的生产实习、专题实验等折合成周数,按每周1学分计算;



(五)社会调查(实践)及农牧类专业劳动实习一周记1学分。



第二十条 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分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为必修。



(一)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文化基础、专业基础、基本技能和专业的核心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必须修读的课程和环节,包括公共文化(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技术课、实践性教育环节(军训、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报告、毕业设计等)。



(二)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学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专业限制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满一定的学分。



(三)专业限选课是根据专业方向要求设置的,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一定的学分,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知识技能的课程。这类课程可根据不同侧重,开设若干组选修课,限定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每学期按限定条件选读(要注意课程间的衔接),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任选课是根据学生兴趣、个性发展和实际需要,扩大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素质的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应按其内在联系在各学期合理设置。任选课每学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教学计划中总学分包含必修课学分、专业限选课学分和任选课学分。学生必须修满各类课程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包括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实验专用周、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选修实践性环节等;操行方面包括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和行为习惯等。



第二十四条 除免修免考课程外,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实验实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军训、公益劳动、选修实践性环节和毕业综合训练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具体比例按课程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由教务处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安排,考试类课程期末考核方式为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进行闭卷或开卷考试;考查类课程期末考核方式既可从试题库抽取试题进行考试,也可以分阶段进行考试。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按一门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实习调查报告、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等)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实际表现的评语。



(四)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早锻炼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换算标准见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凡是课程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的,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应计算学分绩点,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一)某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折算方法见《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三)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平均绩点:平均绩点=该学期(或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或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第二十八条 无故缺课课时一学期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以及未完成该课程实验或未交齐作业的,经任课教师核定,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核,须重修后方能参加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不能获得学分,但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重修分为组班重修、插班重修、自学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已的学习情况和学院教学实际选择其中之一。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课程手续。



第三十条 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不能参加补考。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事先向本系(部)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经教学系审核批准同意,教务处备案。允许学生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须书面向教学第申请,参加由教学第组织的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凡缓考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缓考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重修课程手续。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的学生皆以旷考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补考后成绩及格的学生,成绩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允许学生多次重修,直至重修课程及格。



第三十三条 若对考试成绩不满意,成绩在60~70分之间,允许学生再次重修该门课程取得更好成绩,但是在申请注册重修之前,必须书面申请注销原考试成绩,并按《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其成绩可按高分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考试违纪者按《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成绩考核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必须持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并遵守《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学生考试规则》。



第三十六条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成绩优秀(以前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7)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系(部)主任批准,可免听1~2门课程的部分内容。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期中和期末考核,考核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所选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一般不得申请免修。在同层次教育机构已学完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学生免修课程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认可后获得相应学分。并在学生学籍档案上予以登记注册,其课程绩点按实际的考核成绩进行换算。



第三十八条 政治理论、计算机、健康与教育等课程及实践性极强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相关部门研究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调整该生身体锻炼和考核项目,考核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九条 对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3.3)的学生,经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具体见《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四节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诚实守信,严于律己,自强不息,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具体见《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详见《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请假、销假及考勤制度》),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属于考勤范围。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办理有关手续。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按教务处正式下达的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可实行多种形式的考勤方式。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以旷课一次计。



第五节 休学、复学、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的。



(三)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学生本人有特殊情况要求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以办理持续休学手续(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起算。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必须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须附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伍后复员的学生原则上跟所在专业相应班级学习,学院将保留学生入伍通知书和退伍证书的复印件备案。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持学院休学通知书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仅承担保留学籍的义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八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并附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镇(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系主任、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教务处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手续,学生处备案。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后,出具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书面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津,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处罚的学生,经学院证实或复学时审查确认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予取消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所取得的学分总和低于4学分者(不含4学分);



(二)在学院规定的最长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没达到毕业要求不在此列);



(三)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五)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分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应当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发给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至少修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转系(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业特长和兴趣,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转入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后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市场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专业方向。



第五十五条 转专业的程序:转专业的学生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后将申请书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拟转入系部考察同意后方可转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二)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



(三)应作退学处理的;



(四)从招生档次低的专业转入招生档次高的专业的;



(五)从普通专业转入有特殊要求专业(如艺术类专业等)的;



(六)学制不相同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费规定和成绩处理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专业所学习的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要求,则成绩和学分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转入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分,教务处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记为公选课学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也可转学:



(一)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认不宜在原学校学习,但可以在其它学校学习者;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没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三)由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办学类型转入普通高等教育;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和委托培养的;



(五)应作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条 办理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应向学院提交转学申请(由教务处代收后转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须经原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分管部门同意(如系委培生须经委培单位同意),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者须由两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学。



(二)转出学院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转出校同意函、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



(三)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方公安部门。



第六十一条 转学学生的学费规定和成绩处理



经批准转入我院的学生应按照我院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学生转入我院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转出校所学习的课程要求不低于我校相应专业相同课程的要求,则经教务处审核后成绩和学分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我院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分,教务处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记为公选课学分。



第六十二条 在转专业、转学手续的办理期间,学生须遵守各项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七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的学习,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并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规定且平均学分绩点在1.7及以上,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省教育厅统一颁发并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平均学分绩点在3.5且各课程绩点均在2.0以上者(对某些创新能力特强,在正式学术刊物发表过论文或在省级以上重大竞赛获奖者,平均学分绩点和各课程绩点可分别降至2.3、1.7),可获得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可提前毕业或滞后毕业。允许延长两年完成学业。相对教学计划提前修满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1.7及以上的学生,应鼓励辅修第二专业和其他课程,经学院批准也可提前毕业。



第六十五条 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的学分在总学分的95%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3年内回学院参加重考,完全达到毕业规定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分达到毕业规定,但在毕业前受留校察看且未解除处分的,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其工作表现达到合格的,解除处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以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八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在学院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可以发给肄业证。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的学分低于(不含)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95%,应申请延长学制,否则按退学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均为一次性证件,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和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公告,经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中职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七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学生注册是指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以取得学籍而应当履行的一种手续。只有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才能被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其学生身份和学籍。



第七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思想品德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学院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于当年十一月底以前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主管部门备案。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者,不受时限,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十四条 注册包括正式注册、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三种情形。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注册:



(一)学期开学时因故请假获得批准但暂未到校的;



(二)因经济困难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且获批准的;



(三)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资金尚未到账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暂缓注册的。



第七十六条 学生因经济困难申请暂缓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一般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写出本人申请书,并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贫困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二)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名单向全院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教务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三)学生每次获准暂缓注册的时效为一个学期,下一学期仍需申请暂缓注册的,必须另行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四)获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应积极申请助学贷款或寻求其他形式的资助,一旦贷款或资助得到落实,应及时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被注销学籍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本学年学费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七十八条 教务处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未注册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系,教学系在接到教务处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学生。



第七十九条 学生应在收到未注册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书面说明未如期注册的理由。



第八十条 未注册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学生该学期无选课、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已参加课程考核的成绩无效。连续三个学期未正式注册且又无正当理由者,学院将作退学处理。



第八十一条 不予注册的学生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以及图书馆、资料室、计算中心(计算机房)、实验室等提供的服务。



第八十二条 未完成所有学期正式注册的学生毕业时,学院相关部门应缓办其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学生档案等证件或手续。



第八十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提交申请,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内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无故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者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其学习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才有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必须按《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办理完手续。



第八十六条 电子注册。电子注册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延续、是传统学籍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实施电子注册对维护学历证书的公正性,维护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起着很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 学生注册采取先电子注册后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办法。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缴清本学年度各项费用,已经缴清学院规定的费用且无不予注册情形者,注册管理系统将自动进行电子注册。电子注册生效的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加盖注册专用章,办理正式注册手续。未按学期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学生证不能作有效证件使用。



(二) 入学新生信息,学生处须在网上与教育部备案的当年录取新生名单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名单交教务处,作为今后毕业生学历证书认证和注册的依据。



(三) 按时将学生在每学期的期末考试成绩(含考试、考查、个人量化考核成绩)如实记入电子学籍中。



(四) 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各种奖励、处分,除记入学生纸质档案外,还应记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中。



(五) 学生毕业后,电子学籍将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颁发毕业证书的重要依据。



(六) 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等如需了解学籍资料,需到相关网站查阅。



(七) 应征入伍和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保留该生电子学籍。



(八) 自动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注销该生电子学籍。



第八十七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生注册的管理工作。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进入本人档案。



第八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类课程期末考核方式为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进行闭卷或开卷考试;考查类课程期末考核方式既可从试题库抽取试题进行考试,也可以分阶段进行考试(具体由任课老师安排)。课程的评定: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按一门计算。



(二)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报告、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等)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学生行为守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实际表现的评语。



(四)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早锻炼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十条 凡课程学期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条件的,经注册登记,允许补考不及格课程。每门不及格课程补考次数不超过3次。一经补考注册,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计入补考次数。



第九十一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无故缺课一学期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不能参加第一次补考。



第九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事先向本系(部)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经系(部)批准,允许学生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须书面向教学系申请,参加由教学系组织的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凡缓考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缓考考试的学生,只能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第二次补考。申请缓考未获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皆以旷考处理。



第九十三条 学生学完每学年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学期课程考核有六门或六门以上不及格的,不予补考直接留级;学生必须获得相应职业资格和相关等级证书才能毕业。



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但又未达直接留级标准的,下一学期开学后,准予参加第一次补考,经过第一次补考后,一学年考试、考查类课程累计仍有六门及六门以上不及格的,予以留级;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九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第九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必须持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并遵守《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十七条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转系(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转入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市场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专业方向。



第九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当退学的;



(三)无正当理由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第九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一百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学生申请,学生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同意,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申请,所在系(部)同意后由教务处、学生处会签,院长办公会批准,向转入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学生跨省转学,转入学校同意后分别报请两所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所转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五)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



(六)外校转入的学生和院内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系和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共同认定其转入前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



(七)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的;



(三)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学生本人有特殊情况要求休学的。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以办理持续休学手续(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时间自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起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必须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须附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伍后的学生原则上跟所在专业相应班级学习,学院将保留学生入伍通知书和退伍证书的复印件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持学院休学通知书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仅承担保留学籍的义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第一百零四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并附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镇(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系主任、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手续,学生处备案。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后出具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书面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津,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学生,经学院证实或复学时审查确认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予取消学籍。



第五节 退



第一百零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退学:



(一)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十门(含十门课程)的;



(二)留级学生学期考试仍有六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



(五)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一百零六条 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退学的学生,由班级、系部书面提出,上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后,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退学的学生,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一百零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一百零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一百一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颁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凡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报告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在领取结业证书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学院安排的考试,考试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时期填写。



第一百一一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一百一二条 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一百一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一百一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一百一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