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帮助经济特别困难、临时经济困难学生,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建立特困学生档案,各系根据掌握情况征求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的意见,确定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填写特困学生登记表交学院学生处备案。
第三条 学生困难补助标准及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学年困难补助:
(一)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二)父母是下岗职工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
(三)父母双亡,虽有经济来源,但本人生活困难者;
(四)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人,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五)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者;
第五条 学生因生病、家中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造成学生生活临时困难,可视其情况对其进行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条 学生困难补助一学年一次,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七条 对个别特殊情况,经国家贷款、勤工助学等途径均不能完成学业的,经主管领导审批酌情减免学费。
第八条 学生困难补助由当年财政拨款和学费中提取的经费中支付。
第九条 受助者在享受学院补助的同时,须履行相应义务,自立自强,通过学院帮助和自身努力完成学业。
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