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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2-18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劳动纪律,做到有法可依,按章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校风,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所有在职人员和与我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上下班和值班

第二条 管理人员及后勤工勤人员的上下班和值班要求:

(一)实行坐班制,每周工作五天;

(二)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能擅自离岗、串岗;

(三)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四)按照学院统一安排的时间轮流辅导、值班。

(五)寒暑假根据岗位性质由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安排值班。

第三条 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的上下班和值班要求:

(一)每周安排半天政治学习或教研活动时间;

(二)因课程安排而轮空或课时少的校内专任教师,系(部)应自行安排其参加业务进修、调研、实践等。整学年(学期)没有教学或科研等任务的校内专任教师,由系部安排生产实践或进修学习,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三)按时到达教学现场,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四)校内专任教师必须按要求,参加晚自习辅导。

第四条 教师晚自习辅导、行政人员、工勤人员值班,是本职工作的一部分,不能视为加班。

第五条 教职员工上班期间,要为人师表,言行、服装、佩饰、发型、化妆应得体。

第三章 考勤

第六条 管理人员及后勤工勤人员上下班时间以学院作息时间为准,考勤由部门领导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旷工:

(一)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缺勤的,超假的;

(二)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期到指定岗位上班的;

(三)因公出差到期未归;

(四)教师晚自习辅导,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值班,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的。

第八条 教师上下课以铃声为准,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教师由各教学系部考勤。

第九条 政治学习和全院性的集体活动以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全院职工大会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其它会议或活动由组织部门负责考勤。

第十条 各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月考勤情况统计后交办公室,如遇假日可顺延。

第四章 请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个人事务,需本人亲赴处理的,凭有关证明,可酌情准予事假。事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假期不享受津贴;

(二)当年累计,假期5天以下不扣发年终奖,假期在5~10天以下的,按每天20元计扣发年终奖;超过10天,从第11天起,按每天30元计扣发年终奖;

(三)当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发年终奖。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凭医院证明,可酌情准予病假。病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假期不享受津贴;

(二)病假按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和处理;

(三)教职工因公受伤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结婚,婚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假期不享受津贴;

(二)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

(三)符合晚婚年龄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

(四)再婚享受5天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产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假期不享受津贴;

(二)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三)男方享受看护假10天,要求在产假第一个月内休完。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亡故,给予丧假五天(不含往返时间)。

第十六条 教职工的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学院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二)父母、配偶在外埠的,按相关规定报销车船费。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公受派遣外出开会、学习、考察、进修、参观等属于公假,公假应告知自己所属部门,承担教学工作的须经教学职能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假期的计算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二九条 批假权限:

(一)两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三至四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五天及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逐层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

(四)中层以上主要领导请假,一律须经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 请假手续和程序:

(一)请假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按本制度第二十条相关权限批准后生效;

(二)请假两天及以上的,将已获批准的请假条和相关证明一并交办公室;

(三)请假两天以内的,将已获批准的请假条交所在部门保管,每月底随考勤统计表一并交办公室;

(四)有教学任务的,请假前必须办理调课手续,安排好工作;

(五)因急事、急病,当时不便书面请假的,务必及时先电话向相关领导报告,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假期满后仍需续假的,应按本章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续假。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制度,学院按照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虚报出勤、弄虚作假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迟到、早退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第一次扣罚10元,第二次扣罚20元,以10元/次为基数递增,按月计扣;

(二)一月累计三次以下的,通报批评;

(三)一月累计四次以上七次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四)一月累计八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五)行政后勤人员迟到或早退时间在60分钟以上的,每次按旷工0.5天论处。

第二十六条 有旷工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旷工半天扣除当日半天基本工资和当月50%岗位津贴;

(二)旷工一天扣除当日基本工资和当月岗位津贴,通报批评;

(三)旷工两天除扣除旷工期间基本工资外,扣发年终奖20%,旷工三天除扣除旷工期间基本工资外,扣发年终奖30%,旷工四天除扣除旷工期间基本工资外,扣发年终奖40%,旷工五天除扣除旷工期间基本工资外,扣发年终奖50%,旷工六天除扣除旷工期间基本工资外,年终奖全部扣发;

(四)每年累计旷工二天以上四天以下,除经济处罚外,给予警告处分;

(五)每年累计旷工五天以上七天以下或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以上五天以下,除经济处罚外,给予记过处分;

(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满一周未归,即扣发当月工资,给予记大过处分;超过一个月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七)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人员,按国家规定予以辞退。

专兼任教师、行政人员不按规定和安排参加晚自习辅导、值班的,每次按旷工0.5天论处。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失职、渎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公共财物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罚。

第二十八条 不服从工作分配、闹个人情绪不干工作或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无理取闹、干扰和影响他人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每次扣工资50元。

第二十九条 上班时间干私活、聊天、玩游戏棋牌等,每次扣工资30元。

第三十条 教师上课违纪,按《拉斯维加斯7799908网站教学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按相关规定分层次处分:

(一)在互联网上传播、散布、发布、下载不良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扩散相关会议讨论内容、决议的。

第三十二条 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三条 受记过及记过以上档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人有多个岗位,按其履职岗位违纪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不服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国家政策、法规、法律有规定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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