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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职学学生勤工助学办法

作者: 摄影: 来源:学工部(团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12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总务处、团委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院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报酬标准,负责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维护学院、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各系成立推荐中心,帮助学生勤工助学。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的目的在于助学,时间安排应在课外、假期。

第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第五条 经费来源:

(一)学院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院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二)财政拨付的特困生专项经费的一部分。

第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

(一)该基金专门用于院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按有关规定发放。

在安排勤工助学时,首先安排特困生,凡是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都要公示,并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二)该项基金专项管理,归口在学生处,由专人负责基金的使用管理。统一集中使用,不得平均发放,不得挤占和挪用。由学院计财处负责审核、发放。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渠道:

(一)立足校内,广泛开辟勤工助学劳务资源,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二)积极拓宽校外渠道,加强校外联系,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寻找适合我院学生的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八条 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院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院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学院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身心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九条 必须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秩序和校园管理。

第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公开、有组织地进行,各种活动应在学生处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并登记接受管理,登记时要注明活动的规模、内容、时间、地点、负责人、参加人数等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院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二条 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